瑞丽市人民政府法制公告
第二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56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查,现对市发展计划局、市统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震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卫生局、市保密局、市审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民宗局、市科技局、市计划生育局、市档案局、市经济合作区、勐卯镇、弄岛镇、姐相乡、户育乡、勐秀乡等31个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予以公告:
以上经过审查并公告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和执法职责,就是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定权力,也是其行使权力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不履行这些职责的,将被依法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