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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人民政府公告(第四号)
录入时间:2007-02-15 17:00:22    作者

瑞丽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4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于2006年11月9日公告的《德宏州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珠宝市场,构建一个放心的珠宝购物环境,确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珠宝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实现打造“东方珠宝城——瑞丽”这一战略目标,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各珠宝经营户必须在2月28日前,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所经营的珠宝玉石饰品,正确标注名称、规格、价格和经营者;凡单价超过500元的商品必须进行送检,持检验证书或鉴定证书方可销售。对违反者给予标价3倍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

2、对填充、染色、覆盖、表面扩散、人工合成、人造、拼合、再造、冒用其他经营者品牌、强买强卖、采用不正当手段引诱消费者购买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

3、瑞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有关珠宝玉石饰品的质量投诉和监督管理。

4、工商、旅游和物价部门要确实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对我市辖区内的珠宝玉石饰品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二OO七年二月十三日

 

 

 

 

来源: 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