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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国人入境管理的公告(第8号)
录入时间:2008-04-30 15:36:18    作者: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区,市直各单位,省州驻瑞各单位,各企业及广大市民: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切实加强对在瑞丽市外国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推动瑞丽市国际交往的发展,促进瑞丽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境出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公告:
  一、在瑞丽市就业、就读、经商、就医等需停留三个月以上的境外边民,必须自入境后十日内到居留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办理《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临时居留证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至一年。非法居留或者违反居留管理规定的境外边民,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一日以上三日以下拘留。
  二、在宾馆旅店住宿的境外边民须交验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住宿登记表。
有境外边民住宿的旅店,在办理住宿登记后,要在住宿人的有效证件上做住宿登记签注,并须在二十四个小时(地处农村的须于七十二小时)内将填写好的住宿登记表送达指定的公安机关。
  在居民家中住宿的境外边民,须于抵达后二十四小时(在农村的,可在七十二小时)内,由留宿人或本人持住宿人的有效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村和社区办事处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受理住宿登记的公安机关或乡、村和社区办事处要在住宿人的有效证件上做住宿登记签注。
  三、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处于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遗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五、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
  (一)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二)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三)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四)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性疾病的;
  (五)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六)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二○○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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