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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录入时间:2007-05-11 18:16:28    作者

瑞政办发〔2007〕15号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区,市直有关单位,瑞丽农场,中央、省、州属驻单位及企业:

  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现代化电子设备和人员、财产密集场所的大量增多和聚集,雷击事件和雷电灾害损失呈逐年上升趋势并呈现出多样性,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尤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我市春夏两季雷雨相对较多,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引发火灾、停电停产、网络瘫痪、信息中断等事故时有发生。为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雷击事件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贯彻落实好国务院、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及州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德宏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德宏州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德安监管[2007]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防雷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乡镇(区)气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极端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认真贯彻国家防雷法律法规,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防雷科普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按照行政责任制要求,明确防雷安全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将雷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切实落实防雷安全管理职责

  各乡镇(区)各单位、企业等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防雷自检自查工作。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认真做好防雷安全的管理,并进一步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落实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切实做到从源头把好防雷安全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作用,督促教育、金融、医院、证券、电力、交通、通信、石化、厂矿、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有关行业和部门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开展防雷自检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上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将各项防雷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大防雷安全监管力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气象部门要定期联合组织开展防雷安全检查,重点加大对石化、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电力设施、通信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旅游景点、学校、商场、宾馆、体育场馆等人口聚集场所,以及其它易遭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管力度,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气象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其及时整改到位。要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完善和落实雷电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特别是对于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和场所以及应当定期申报检测的防雷装置,要按照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和法规规定,督促安装到位以及定期检测到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防雷安全措施纳入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工作,加强监管。

  四、加强防雷安全宣传和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要加大防雷安全生产和管理法规,科普知识方面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农村和偏远山区的科普宣传和防雷实用技术推广工作,不断提高群众避险、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依法防雷、科学防雷、主动防雷的意识。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部门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气象部门要不断提高组织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的技术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并按有关要求准确、及时、全面地向上级气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本地区发生的雷电灾情,同时将雷电灾情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加强执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违反防雷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大对防雷安全责任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维护防雷安全生产秩序。对于不具备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擅自从事相关活动、拒不接受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拒不接受防雷装置检测、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导致雷击责任事故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要及时组织调查,并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

 

 

来源: 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