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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瑞丽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录入时间:2007-12-06 09:12:06    作者

瑞政发〔2007 200

  

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瑞丽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市直各单位:

《瑞丽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瑞丽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为保障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我市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一、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

各级各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领导分工等情况。

   (四)有关单位行政审批项目及办事流程。

   (五)有关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式

   依据上述应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按该信息的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瑞丽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www.rl.yn.gov.cn)及各单位网站。

   (二)各级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务信息查询场所,并为查询人提供查询便利条件。

   (三)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四)各乡镇、市直各单位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

   (五)召开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三、政务信息公开程序

   (一)依照政务信息公开内容规定,凡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乡镇、市直各单位负责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点、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须向各级政府及各单位获取政务信息公开内容以外其他有关的政务信息,需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要求公开的方式。

   4、申请时间。

   (四)各级各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及时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受理。受理后,应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回执,并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1、本部门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和应当支付的费用。

   2、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公开的原因,并提供依据。

   (五)有关信息尚未公开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

   (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政务信息公开的责任

   (一)依照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分工:

   1、各级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工作规章、规范性文件;各级各单位的设置及其职能,领导的履历、工作和调整变化情况;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由各单位根据职能和政务信息公开程序向社会公开。

   (二)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各级各单位实行政务信息公开时泄漏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给他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来源: 瑞丽市政府办